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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3-08-09来源:未知 作者:国机中兴 点击:

豫建建〔2012〕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建设劳保费统一监管,维护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建筑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按比例计取的,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专项费用。

二、建设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是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防止社会保障费挪作他用、确保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稳定的有效办法,是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大管理力度。

三、建设劳保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级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业企业拨付、调剂,确保建设劳保费专款专用。各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建设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后在工程招投标和结算时应进行单列,不得将该项费用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及结算价。建设单位应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计入成本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企业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劳保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清建设劳保费。结算手续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的条件。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按《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规定的费率计提收缴。

 

点击下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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