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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05-10来源:未知 作者:国机中兴 点击: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合同。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建设单位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对工程延期等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按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点击下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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